野牛文章网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违法转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11:33:00    

基本案情

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白某,被告张某于2021年9月入职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在白某承包的项目部从事变电室铺地板工作。2021年12月,被告在铺地板时不慎摔倒受伤。2022年10月,经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5月,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后被告张某因工伤待遇争议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由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待遇。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后,原告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故向神木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白某,白某招用被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且原告未对案涉项目工程投保项目工伤保险,导致张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将其承建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白某,依据上述规定,第三人白某应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于2021年9月参加工作,于2021年12月发生工伤事故。因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故参照2021年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原告的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由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工伤待遇,由第三人白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涉案项目上工作时受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神木市某煤矿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弱势工伤劳动者,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供稿:神木法院

通讯员:郭美英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