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牛文章网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全力保障预付式 消费者的“后悔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06:12:00    

黄齐超

预付式消费,即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以换取未来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健身、教育、美容及餐饮等领域。该模式因便捷性和潜在的优惠策略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然而,预付式消费亦伴随着经营者违约的风险,诸如余额退还难、丢失卡片不予补办、商家停业逃逸及有计划性闭店等问题频发,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为有效处理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民事纠纷,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正式通过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定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消费者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本金,这被视为预付式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款权”。

尽管实施日期尚未来临,已有部分商家积极响应,宣布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但与此同时,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商家对此持抵触态度,预付式消费的“后悔权”能否顺利落地仍面临挑战。媒体调查显示,这些抵触的商家通过合同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手段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或通过提高非预付价格、大幅度预付折扣诱导消费者,进而在退款时按虚高价格扣除,使消费者觉得退款得不偿失,从而打消退款念头。

针对此类商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解决方案。首先,明确指出合同中“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均为无效条款,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不予认可。其次,对于商家故意抬高非预付价格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将依据合同签订时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保消费者退费权益不受侵害。

尽管解释生效后可能仍有商家抵触,但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后悔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已成为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的关键。此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旨在为各级法院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指导。各级法院将以此为基准,全力保障预付式消费者的“后悔权”。

实际上,保障预付式消费者的“后悔权”还需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管理。即便法院判决商家退费,若商家已携款潜逃,消费者无法追回预付余额,判决也将失去意义。因此,有效监管预付资金成为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核心。在这方面,山东济南创新的预付宝模式提供了良好范例:预付款不直接进入商家账户,而是存入由中国工商银行、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及支付宝共同构建的预付消费“信托式”监管平台,有效遏制了预付消费领域的多种乱象,值得借鉴。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