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牛文章网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小心!旗舰店里也有“李鬼”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18:36:00    

一个海外人气彩妆品牌,曾经只能靠海淘,突然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都开设了旗舰店。怀着激动的心情下单了,买回来才发现“货不对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14日,广州白云法院通报了一起海外美妆品牌商标被恶意抢注的纠纷案件。最终,涉案商家被判赔偿累计300万元。

2014年,当一款名叫“卡拉泡泡”(COLOURPOP)的美国美妆品牌悄悄进入中国市场时,谁也没想到那些个性色号的口红会掀起风潮,很快成为美容圈的爆款标配。

珀璞公司生产、销售的“COLOURPOP”系列美妆产品

2015年,在珀璞公司积极拓展经营规模之际,它发现黛某公司擅自在商标局注册了“COLOURPOP”商标,并生产、销售假冒的“COLOURPOP”系列美妆产品,还授权卡某公司等多家企业销售侵权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珀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曾向黛某公司发送《警告函》。

然而,黛某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继续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珀璞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黛某公司、卡某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黛某公司却认为,2017年1月至2022年1期间,黛某公司依法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享有第18705946号“COLOURPOP”注册商标专用权,黛某公司对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使用、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卡某公司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通过黛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以合理价格购入的,属于合法采购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8705946号“COLOURPO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珀璞公司“COLOURPOP”商标在2015年12月24日之前,已经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黛某公司申请“COLOURPOP”相同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黛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两审终审,最终裁定前述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类别上予以无效宣告。

经过珀璞公司长达数年的调查取证,发现在过去的7年时间里,黛某公司生产带有“COLOURPOP”标识的化妆品,并授权了包括卡某公司在内的超过40家企业开设各大电商平台旗舰店、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以及线下实体店等进行销售,将侵权产品推向了全国各地。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定两被告总计赔偿300万元

白云法院认为,珀璞公司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化妆品产品上的“COLOURPOP”“卡拉泡泡”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COLOURPOP”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眼影、唇膏口红、眼线、高光粉等化妆品,与珀璞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使用“COLOURPOP”标识,与珀璞公司的涉案商品名称、商品标识完全相同,足以构成混淆。黛某公司与珀璞公司同为化妆品行业经营者,对珀璞公司的涉案商品名称、商品标识应当明知,黛某公司在化妆品商品上使用与珀璞公司在先使用的“COLOURPOP”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且在产品类别、商品装潢、色号名称、企业名称标注等各方面较为近似,黛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实难谓巧合及善意,已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黛某公司抗辩其在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享有“COLOURPO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上述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珀璞公司的举证,黛某公司在“COLOURPO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故黛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黛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指出,卡某公司虽称其产品从黛某公司授权经销商处以合理价格购入,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卡某公司自认黛某公司曾告知其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但卡某公司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其在销售页面添加上“产品说明:本店所售产品为国内生产正品,如需美国产,建议海淘”的字样并不能有效制止消费者的混淆,故卡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将“COLOURPOP”作为店铺名称,并销售带有“COLOURPOP”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卡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晚于珀璞公司“卡拉泡泡”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时间,卡某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与“卡拉泡泡”标识近似,主观上具有攀附珀璞公司涉案品牌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与珀璞公司涉案品牌存在特定联系,引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卡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法院综合涉案标识知名度对侵权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二被告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规模、珀璞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黛某公司赔偿珀璞公司280万元;卡某公司赔偿珀璞公司20万元。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黛某公司、卡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珀璞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COLOURPOP”“卡拉泡泡”及商品标识“COLOURPOP”的化妆品,赔偿珀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80万元;卡某公司停止在某电商平台上将“COLOURPOP”作为店铺名称,并停止使用与“卡拉泡泡”近似的企业字号,赔偿珀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恶意抢注行为

经办法官表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由于黛某公司已抢先注册珀璞公司的标识,故其可以在线上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大型商场开设40余家店铺,销售包括眼影、高光、遮瑕、唇釉等在内24款化妆品。法院考虑到黛某公司、卡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时间较长、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等因素,最终合理判赔共计300万元,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

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不仅会导致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还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在市场活动中做到诚信经营。同时,作为权利方应提高警觉意识,积极引进或培训知识产权人才,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尤其要注重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提前布局和管理,一旦发现侵权或者被傍名牌的现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相关文章